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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有望出台

发布时间:2007-11-30作者:佚名    

    “临时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不得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草案(条例)作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1/4路面内通行。同时,还对自行车附载作出相应规定,凡附载12周岁以上的人,将被处警告或者罚款。
  轻微违法 以告诫代罚款
  条例(草案)细化了法律责任,更加注重法规的教育作用,对一些轻微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用告诫警告的方式替代罚款,增强群众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重视交通安全的意识。比如,对如下行为,在执法处理时将采用“告诫警告等方式”,而不轻易以罚款方式来处理:非本辖区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驾驶车辆拨打接听电话的、在城市道路上副驾驶座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以及其他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等。
  超员超速 司机重考笔试
  此外,条例(草案)还特别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条例(草案)要求营运车辆驾驶人除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连续3年内,每年未有记满12分的记录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没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得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条例规定,营运车辆驾驶人一旦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必须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一一通过科目考试。
  简易事故 交警不得扣车
  对于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条例(草案)也作了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受伤人员为轻微伤;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按简易程序处理的都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检验、鉴定为由扣留肇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