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亮剑公路犯罪 偷逃车辆通行费最高可判无期
发布时间:2008-03-31作者:佚名
昨日下午,云南省公路投资公司正式向社会公布,从即日起,我省将对高速公路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根据本月出台施行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者,最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目前,我省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共计25条,通车总里程已经突破2200公里,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偷逃车辆通行费也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形式。据有关方面统计,从去年5月10日省公路投资公司启动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起,至2008年3月28日,已累计查获偷逃通行费违法车辆5460辆,追回车辆通行费1300多万元。另外,还有大量车辆通行费因受各方面条件所限无法及时追回。
据省公路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张从明介绍,偷逃车辆通行费的方式主要有:团伙组织倒卡偷逃、同型空载与重载车换牌倒卡偷逃、同型重载车倒卡偷逃、同型无牌空载与重载车倒卡偷逃、单车循环留置倒卡偷逃、载重拖挂货车卸货倒卡偷逃、同型车分货换牌倒卡偷逃、假军警车偷逃、垫钢板偷逃、提轴偷逃、冲秤偷逃、电子干扰偷逃等10余种方式。
为防范和打击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经过近5个月的调研、酝酿、修改、完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本月出台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防范和打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标志着云南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惩治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意见》规定,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将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意见》还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如数额较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另外,对举报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举报奖励将以”能否成案“为标准,给予200到500元奖励。部分举报电话:昆明东管理处7268802、昆明西管理处8422233、71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