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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养犬等四条例昨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高速路限速上调:最高120 最低60 乱养犬罚款下降:最高200 最低50

发布时间:2008-03-31作者:佚名    

 
昆玉路现行的限速标准为大车90公里/时,小车110公里/时 


  “对市民不文明养狗行为的处罚有望进行下调”、“我省拟对高速公路进行最低60公里/小时的限制。”……昨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省人大法制委对两个条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本次会议还审议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中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过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会议还透露,云南拟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昨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其中针对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建议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低于60公里行驶罚款100至200元;对于大家非常关心的“机动车号牌是否实行有偿使用”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实行计算机公开选号。 
  高速路 
  最低时速拟为60公里 
  今年初,省交通厅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平直路段的小车最高限速调整到120公里/小时;而在弯道、坡道、隧道等处,则按实际情况对小车限速60至90公里;大车的限速同等条件下比小车低20至30公里左右;匝道处的限速依然维持在40公里/小时。 
  而《条例(草案)》首次提出最低限速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60公里时速行驶的车辆,将被处以100至200元的罚款。这项规定,小车容易做到;而对于那些严重超载、负重爬坡的大货车,要达到60公里的时速行驶,就很困难。对大货车的最低限速管理,是掌握其灵活性,还是达不到60公里的时速就请开离高速公路,这需要细化。 
  针对此规定,部分驾驶员对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和最低限速都认为基本合理,但对大丽一、二级公路最高限速只有40至60公里意见较大;还有玉溪的一些高等级公路,如环澄江公路限速就偏低;还有昆明东三环、新昆洛路等城市公路的限速也偏低。驾驶员们表示,对这一类高等级公路如何合理限速应有管理办法。 
  车牌有偿使用有违公平 
  在《条例(草案)》也规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不得超过全部数量的20%,所得款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财政统筹管理。其他车牌全部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有偿使用号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写入法规。法制委员会认为:在个别省份,对于一些车主心仪的机动车号牌,采取拍卖的方式供车主获取,但这种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的做法,既不便操作,又有违社会公平。经过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交警总队协商,“二审”草案删除了第一、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降低山区人员 
  驾照理论考试分数 
  目前,几乎全省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都是通过计算机随机选题考试。这对云南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来说难度较大。他们中大多数一不会计算机,二看不懂汉语题目。同时,如果按照统一的要求必须考上90分才能通过理论考试。那么,这些地区的驾驶证申请人就几乎没法拿到驾驶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中规定:“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可以向州(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常委会人员认为:还应降低理论考试分数。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养犬登记证由公安机关发放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提出了5点修改意见。其中建议对不按规定文明养狗的处罚额度有所下调,包括:对违反“携犬外出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之规定,且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处罚金额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调至“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修改建议还包括,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条件中规定养犬人须“有固定住所”修改为“有固定住所的独立住户”;“符合登记条件的犬只,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领取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的规定修改为“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在《条例(修订)》中所提出的一些处罚办法,法制委提出具体建议:养犬破坏了环境和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由“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下调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等。 
  据了解,《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于2008年2月2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不按规定收费 
  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这是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的。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涉及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检疫,中小企业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等。 
  一年缺席两次 
  常委会人员应辞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一年缺席两次 
  常委会人员应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过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昨天,《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还对驻会委员和兼职委员分别提出了要求,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