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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 无环保标志上路高罚300元

发布时间:2008-04-15作者:佚名    

    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移或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环保部门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拒绝抽检,将可罚款50-200元。……昨天,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该《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缴纳检测费用。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否则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机动车的所用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尾气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否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