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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养犬规定 带狗乘公交最高可罚50元

发布时间:2008-05-19作者:郭艾霞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养犬需缴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困扰许多市民的犬只饲养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昨天,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 
   《条例》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电影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同时,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可能会被处以5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 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驯养和监管,不得放任犬只干扰居民生活,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干扰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按规定,公安机关将建立犬只异动记录档案和养犬人违法记录档案,设立违规养犬举报电话,对异动记录超过两次的犬只,可予以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