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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额停放车辆 最高可罚1万

发布时间:2008-06-30作者:黄颖 张…    

    智能化的停车场将越来越多,临时停车泊位将越来越少,我市的停车场将越来越规范——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今后我市停车场走向智能化
  立体式停车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今后,我市将有越来越多的智能化停车场;附近的停车场还有没有停车位、就近哪里停车最方便,这些停车疑问将更容易解决。《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记者了解到,由市交委和市规划局拟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已在今年年初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公布实施。根据该指标规定,我市二环路以内的住宅(含新居工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所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不能少于0.7个,二环路以外则不能低于1个。


机动车停放按场地类别收费
  根据《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市区主干道不得设临时泊位
  《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其中下列4处地段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市区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驾驶员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要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同时,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此外,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超额停放车辆最高可罚1万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其经营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名词解释: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