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提请市政协协商 强收“堂口费”最高罚3000元
发布时间:2008-07-07作者:佚名
7月4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文本提请市政协协商讨论。该《条例(修订草案)》对用私家车揽客、“克隆”出租车伪造营运证件等作了严格限制,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强收“堂口费”最高将罚3000元。
新修订《条例》最大亮点是对打击非法营运作出了刚性规定。2007年底,我市发现了第一辆“克隆”出租汽车,该车从营运证件、营运标识和附属的营运设施全系伪造。原条例中对该行为的处理依据极为有限,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喷刷、启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根据新条文, 私家车拉客将受到严格禁止和严厉处罚。新条文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办理客运许可手续,不得用于城市客运汽车营运活动。”
近来,“堂口费”时有发生。目前,少数单位和个人霸占学校、医院、酒店、娱乐场所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强行收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所谓的停车费用,谋取不法利益。对此,新条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费或阻扰其正常营运。违者,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投诉时限和提供证据的规定。明确:“乘客投诉应当自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其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