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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8-04作者:吴安琪 …    

    记者从浙江省嘉兴市交通局获悉,今后,嘉兴市民乘坐公交车时,公交客运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如果未明码标价或未按核定票价收费或者不提供合法有效车票者,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这是7月1日开始实施的《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  
    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公交发展规划、公交站(场)建设和管理、经营者管理、线路管理、车辆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按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及时安排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免费送回出发地,并按照原价退还车费。如果公交营运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或未按核定票价收费或者不提供合法有效车票,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退回车费。  
    此外,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其他人员在办理乘车证件之前,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列入政策性亏损项目,由财政给予补助。为保证乘客权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对经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保留或取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并与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挂钩。而且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调整时需进行听证和公示。公交运行成本实行定期监审。  
    为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对举报、投诉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