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倡“的哥”“的姐” 8小时工作制
发布时间:2008-08-27作者:佚名
26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出了出租车驾驶员8小时工作制的概念。
据介绍,关于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问题,目前正在施行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了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多年来无法做到8小时工作制度,多数经营者和驾驶员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往往超时驾驶和疲劳驾驶,对驾驶员的身心健康和乘客的乘车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了驾驶员应“执行国家有关工作和加班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休息,不得疲劳驾驶”的规定。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超时驾驶和疲劳驾驶行为。
在出租车行业应该承担的社会效益和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按政府的应急决定和措施,执行抢险、救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务,服从管理部门的调度。调用车辆造成的损失,调用部门将适当给予补偿。此外,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还应当对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优先供车。
对于“克隆”出租汽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以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取得经营权但在经营期限内确需转让的,经营权人应当到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