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交通新闻

16新规让机动车登记更方便 车辆改色可先斩后奏 车辆过户原车主可延用号牌 车辆报废可异地办理 车辆检审可提前3个月

发布时间:2008-09-26作者:佚名    

    “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到时候,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车辆改色可先斩后奏、原车主可延用原号牌、车辆报废可异地办理等16项新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记者昨日从昆明市车辆管理所获悉,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据车管所民警介绍,新修改的车辆登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牌证办理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涉及到的便民、利民措施多达16项7个方面。
  
  办证时限大为缩短
  新规规定,车管所对于能出具合法证明、凭证的群众,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由过去的5天缩短为2天。对于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规调整了原来必须核对档案的规定,将补发时限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1天。
  
  车身改色可先斩后奏
  新规定取消了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了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当群众需要对车辆进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时,车主不用再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先行变更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过户后原车主可使用原号牌
  新规定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原来规定只有车主将车辆进行报废后,方可延用原号牌的规定,修改为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车主,都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进一步满足了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选取号牌可多方式进行
  新规定进一步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采用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管所不再办理车辆停、复驶业务
  原登记办法规定,车主若长期不使用车辆,可到车管所办理停驶业务。待想使用车辆时,又可到车管所办理复驶手续。此举的目的在于,车辆办理了停驶手续后,车主可不交停驶期间的养路费。
  针对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新规定中取消了该项业务,目的是有效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管所和交通部门。
  
  车辆报废可异地办理
  针对简化异地报废车辆注销登记的程序问题,新规本着方便群众办理、提高报废车注销登记率的宗旨,修改了原来车辆报废必须回原籍办理的规定。对于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像以往那样,先在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按照新规,车辆在异地发生报废后,可由当地机动车报废企业向当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当地车管所可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该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管所。
  
  提前3个月就可审车
  原来的登记办法规定,机动车只能根据检审时限在当月检审。造成了一些车主因为要外出而无法提前审车的不便。
  针对这些情况,新规规定机动车的检审时间,可按照规定的检审时限提前3个月进行检审。
  
  增加了“法律责任”章节
  据车管所民警介绍,除了16项便民、利民措施外,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还对机动车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要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明确了临时行驶机动车号牌的适用范围,允许因科研和定型实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可以办理临时行驶号牌。
  修改后的登记办法还增加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新登记办法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去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则。对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明确了相应处罚。
  同时,新登记办法还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情形,一旦有所违反,情节严重者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规定“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