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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没收“黑的”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08-12-03作者:佚名    

    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此前争议较多的第三十四条“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予以取缔、没收”的条文进一步获得了法律支持。《条例》明确了今年10月1日起,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此前通过的《决议》,展开打击非法客运行动并查扣180多辆无经营许可“黑的”的行为是依法行政。
  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浦林法介绍,对于这个《条例》中的有关难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曾派专人进京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律部门的主要领导,并得到了明确答复,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法规中明确“依法吊销”驾驶证和相关牌证。没收非法客运车辆与物权法的精神并不矛盾,物权法保护合法财产,但对用于从事非法行为的财物,国家根据情况有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没收,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现行有效的,可以按其规定予以没收。
  省人大法制委根据全国人大的答复意见,对这条十分敏感的条文作了修改,在表述上更为完善,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超出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对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希望昆明市在《条例》实施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