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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今年起07年9月1日后注册摩托禁入四区

发布时间:2009-02-01作者:李凌    

    23日上午,昆明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昆明市新落户(2007年9月1日后办理落户的)摩托及外辖区摩托,禁止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行驶;从今年1月1日起,禁止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通行。2007年9月1日前,在昆明市办理落户的摩托车,允许通行的范围和以前完全一致。昆明交警将于即日起展开专项行动,整治摩托违禁通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