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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昆明将实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09-09-10作者:赵雯    

    记者从9月4日昆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9年10月1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施行。
    昆明国际机场作为国家门户枢纽机场,对云南省、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好机场的净空环境、电磁环境,对确保机场正常运行和民航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4月,昆明市颁布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的通告》以来,有效地保护了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的净空环境。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近年来,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环境日益复杂,飞行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由于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是目前国内距离城市核心区最近的机场之一,已逐渐被城市包围,净空环境遭受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净空保护的安全隐患也较为突出。
    今年上半年,巫家坝国际机场多次出现航空器鸟击事故征候,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确保机场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昆明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专项保护规定。今年7月15日昆明市出台了《关于集中整治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安全隐患的通告》,并组织市属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针对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为了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效,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昆明市政府将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针对昆明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和兼顾了昆明新机场及现在使用中的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建立完善涵盖昆明新机场、巫家坝国际机场的净空环境管理机制。现阶段对巫家坝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加强管理,确保航空安全;待今后条件成熟时,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会同机场所在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昆明新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加强昆明新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在《若干规定》中,分别对禁止性行为、须经批准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净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办理程序;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日常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和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若干规定》表明,对放飞鸽子等鸟类影响飞行安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群众发现净空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113491,3165398)。
    《若干规定》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告》将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昆明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航空强省”战略,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净空安全隐患,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8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4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避免净空环境遭受破坏,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止在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导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擅自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九)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在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二)对空炮射;
(三)滑翔机、飞艇、动力伞飞行;
(四)施放烟花、焰火、高升、孔明灯;
(五)施放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施放,严格依据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昆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时,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禁止在昆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掘土、采砂、采石等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七、昆明国际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净空保护区域内净空环境的监督检查,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净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八、在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组织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日常巡查、执法联动、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场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所饲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予以没收或者捕杀;对放飞鸽子等鸟类影响飞行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九)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群众发现净空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113491,3165398)。
    十一、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告》(昆政通〔2003〕13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