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营运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城轨管理归属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0-04-28作者:何 谨
今后,当机动车司机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上车,司机该选择报警还是提醒、劝阻?按征求意见稿,将正建设施工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机动车辆营运行业加以规范是否合理?精神病人乘车是否该由专人陪护?昨日下午,昆明市就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举行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据悉,该条例从1998年颁布以来,已实施了近12年之久,但随着新昆明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该《条例》也该与时俱进了。
看点1 轨道交通也要纳入管理
目前,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和轻轨)已纳入规划正在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即在《条例》修改中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机动车辆营运行业加以规范,本《条例》中所称城市轨道客运交通是指轻轨、地铁等城市有轨客运车辆。
对此,听证代表们各抒己见,左建文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否属于机动车营运行业没有明确定论,不宜将其放进地方性法规中。听证代表段晓晗说,在昆明,轨道交通是新生行业,还未达到运营状态,希望运营后再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此《条例》中。
看点2 营运车辆和个人须备案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将原来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即以往申请从事经营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许可证》方可从业。如今,改为对机动车辆营运实行治安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昆明4区(五华、盘龙、官渡和西山)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副分局长王宏森说,这也是总结经验和借鉴外地管理办法,为了适应营运机动车辆治安管理的现实需要。
另外,新增公安机关服务职能,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定期在网上发布备案信息,制定计分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交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看点3 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为提高对公共安全反恐、防恐的安全防范技术要求,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机动车辆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等。
对此,听证代表左建文提出,应以拥有营运车辆的多少,从业人员的多少,来区分治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如,对于只拥有几辆出租车的小公司,就配备兼职保卫人员较为合理。听证代表黄艳军说,何种报警装置的产品才符合标准,希望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听证代表高永生则提出,公交车安装报警装置所需要资金还需政府大力支持。
看点4 精神病患者乘车要陪护
听证代表热议的还有,《条例》对乘客应遵守的规定提出,精神病患者应有专人陪护。对此,左建文等代表建议将此条规定删掉,因为不利于实际操作,公交司机在营运中根本无法鉴定某乘客是否患有精神病。
对此,高文萍建议乘客在面对营运中的驾驶人员违规开车时,作为乘客有责任作出提醒和制止。陈真代表提出,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若司机发现乘客携带易燃等违禁物品乘车,应当及时报警,对此,他认为,应将报警改为劝阻和提醒,对扰乱司机正常营运的乘客,应给予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