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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开工建设 昆明单双号限行 请政府带头封车

发布时间:2010-05-19作者:李茜    

公利,私利

    单双号下的博弈

    4月20日,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20万辆,城市道路已经无力支撑交通重压;5月1日,昆明市地铁首期工程在北京路及春城路开工,昆明市民将面临比二环快速系统修建时更堵的局面。在地铁施工和机动车增长的双重压力下,如何提高道路的利用率,在施工期间提高公共交通的使用率,以此减少拥堵?这成了目前昆明市政府面对的一大难题。为此,昆明市政府要求昆明市交警支队于5月10日召开单双号限行听证会,并提出了三种限行方案。

    可是,众多的私家车主认为:单双号限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当公利遭遇私利,当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矛盾时,单双号限行该如何取舍?本期圆桌,我们就“单双号限行是否侵犯私人利益”这一话题邀请法律专家、社会学家、交警及市民进行讨论。

 

地铁开建,如何解堵已成为当前昆明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报记者 刘凯达 摄

    公共资源能限制吗?

    李茜: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是社会共有的公共资源,政府规定某些机动车不能在某些时段出行,即不允许这些机动车在某些时段内使用道路资源,这种做法从社会公共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能站得住脚吗?依据何在?

    杨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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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共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民生,为了民众生活得更方便。当原来的城市规划不合理、私家车和公车急剧增加等导致民众生活不便时,就要从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出发来重新制订政策。欧洲很多国家都有关于汽车进城的诸多规定,鼓励民众多用公共交通设施。比如意大利,因私家车太多,为了鼓励大家多坐公交,罗马、米兰等大城市都采取了分单双日控制车辆进城的措施;我上个月去伦敦开会,了解到英国首都伦敦从2003年起采取“收取拥堵费”的方法,如果是到市中心办事,两个小时停车费加拥堵费要花十七八英镑,而且还有时间限制。地方政府出台这些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大多数市民的生活。听说在实施这项措施之前,伦敦也很少有人开车到市中心上班或办事,从市长到普通上班族,大家都依赖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设施。

    所以,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只要经过听证会等相关程序,获得多数市民代表的支持,那是可以的。比如我在越南看到满街如洪流般的摩托车,而我们为了交通方便却在限制摩托车,这些都涉及控制“私有财产”,但国家肯定都是根据实情来控制的。

    杨临宏

    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对的,但并不是说对社会公共资源就不能作任何限制。公共资源也需要进行管理,否则就无法供人正常使用。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道路的使用进行适当限制是有法律根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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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光

    道路等公共设施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当这种资源非常丰富时,公众可以随便享用。但当这种资源变得稀缺并引发严重供需矛盾时,就必须考虑如何公平且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每个人占用道路的机会予以调整,但这种调整要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经过不流于形式的严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决定。

    有观点认为,交通拥堵主要是因为道路这一公共资源被少数开车人过分挤占所致,所以大多数同意限制就是合理的——对此我不敢苟同。对权益的限制,要考虑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绝不能忽视少数人的利益。

    全俊鹏昆明地铁施工期间,道路交通拥堵,昆明市交警支队受昆明市委、市政府委托,对城市道路做了系统研究,并做出了三套限行方案,为了保证措施推出的合法和合理性,昆明市交警支队于5月10日专门就“单双号限制机动车通行”这一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到会的19名代表各自都发表了意见,除了对限行方案有所选择,全部通过了限行的交通调整措施。听证会后,昆明市交警支队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悉数上交昆明市委、市政府,等待他们最后作出决定,这符合法律程序。

是否构成侵犯私权?

    李茜:公民所购买的机动车无疑是私有财产,政府单双号限行的交通管理政策,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私权?杨临宏公民购买的机动车属于私有财产,国家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这是无需争论的,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就不能作任何限制,也并不意味着进行限制就是对私权的侵犯。在当今世界各国,当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普遍遵守的是公益优先、适度照顾私益的原则,因此政府只要在限制私益时听取了人们的意见、充分考虑了人们的意见,并将对私益的影响降到最小,就是合法

[yao_page]的。从法律上讲,国家机关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就不构成侵权。因此,记住西塞罗所说的“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杨福泉

    没有哪种私有财产是完全不受管理制约的,私人财产的使用首先要考虑到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欧美很多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特别是在交通管理方面,都有细致的制约车辆(大多是私家车)出行的交通规定。如果没有对每个个体利益(在我国还包括大量的公车)的合理制约,也就谈不上集体的福利,也就谈不上个人生活的方便。在城市交通方面,这一点尤其明显。

    李春光

    从表面上看,限行只是规定汽车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是对于路权的限制。但车主的路权本身就是汽车财产权的延伸,路权是汽车财产权的附属权利,因为汽车的主要功能是在路上行驶,不能在路上行驶,汽车就会失去效用。有观点认为,单双号限行只是限制了某些区域的通行,并未限制车的使用,不能开进二环但可以开去二环以外的地方,所以限行没有侵害车主的物权。对此我不能认同,就昆明地域居住的民众而言,在本地域出行是车辆使用权的最集中体现,如果在居住地的通行都被限制掉一半,那么《物权法》强调的“物尽其用”则只能成为空想。显然,《物权法》的要义还远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官”心。

    全俊鹏

    此次采取单双号限行,规定的限行车辆为昆明市除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外的所有车辆,没有公车与私车之分,而且也按照相关的程序做到了合法化。

限行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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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茜:很明显的一点是,交通资源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城市规划和道路布局所存在的问题,还有交通投资的严重不足,而这些责任显然都在政府。那么,用限制机动车上路的方式来缓解这种交通资源的紧张,政府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吗?

    杨福泉

    确实,如果昆明还没有开始推出地铁、轻轨等方便民生的公共交通工程,那根据车号限制车辆出行等措施就没有更多的说服力。但目前这些公共交通设施改善的工程已经上马,所以市民也就需要有个相互体谅和配合市政管理措施的态度。否则市民连出行都难,说昆明是“最宜居城市”就觉得是在说大话。

    杨临宏

    交通投资不足的责任在政府,我想不需要论证。但问题是现在政府要采取措施弥补不足,难道就不可以?我认为,政府改善交通条件,是与当地当时的经济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过分地超前建设,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浪费。

    李春光

    交通拥堵的原因确实复杂,但本质上是公共资源供给不足与出行需求迅猛增长的矛盾。不可否认,车辆限行对二环路内的“解堵”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还能有效缓解个别部门的工作压力,但是车辆和出行需要并没有减少,道路、公交系统等公共资源并没有增加,那么拥堵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根本解决。显然,如果既不去减少出行需求的总量,也不去增加公共资源供给,而仅仅针对部分区域的车辆进行限行,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扬汤止沸”,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限行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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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茜:单双号限行一旦真的实施了,执行中恐怕也会存在许多尴尬,比如有人没按照限制开车上路,被交警堵住了,该怎样处罚?具体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杨临宏

    如果是这样,交警对违法者实施处罚是有法律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管制措施一旦实施,对违反者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杨福泉

    这就需要有详细的合情合理的规定,通过多方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参照相关法规等来出台具体规定,将各种奖惩措施建立在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而且,在这方面要让市民有知情权、发言权,广泛采纳市民的意见。

    李春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yao_page]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于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全俊鹏

    交警对违法实施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交警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记者 李茜

事例借鉴

    北京单双号限行的技巧

    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召开,为了保证公共交通的使用率,减少机动车带来的拥堵,北京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管理措施。在北京长期从事汽车市场研究的专业人员杨春燕,知道昆明为了修建地铁也将效仿北京的措施时,通过本报给昆明机动车限行带来一些意见和建议。

    毋庸置疑,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城市交通的一大毒瘤。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如何与市民沟通限行的意义,开展社会动员,赢得市民的支持,这些经验对于同样也想改善交通拥堵状况或空气质量的城市来说,无疑有很大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北京奥运会期间,政府在限行与鼓励公交出行的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传播技巧,是一个成功的社会营销案例。北京市交警部门在限行后一周交通状况的报告中,用了“非常理想”四个字来形容。唯一的问题是,由于车速较快,使得车辆追尾的事故数量有了一定的增加。在传播中,具体的方法、技巧如下:

    事件法:借事件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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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北京向世界大胆承诺,北京奥运“不会出现交通阻塞的情形”。7年来,奥运成为最强大的催化剂,推动着千年古都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造,使得20多年前所倡导的交通“公交优先”得以真正实施,使得鼓励市民首选公共交通出行成为可能。

    点评:人们往往因为决心不足,而推迟行动或半途而废,利用申办或举办大型城市活动设定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并向社会作出承诺,是进行社会动员的有效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像奥运会、世博会、世界杯等大型活动往往能带来城市社会面貌改变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很多城市虽然明知没有成功申办的可能,仍锲而不舍的原因。

    实验法:让变化看得见

    奥运空气质量保障研究课题组专家曾表示,机动车尾气对北京空气污染的“贡献率”占40%到50%。在奥运会开幕前一年,北京利用“好运北京”测试赛,对单双号限行期间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测试。“好运北京”测试赛单双号限行的第一天,少了大约130万辆双号车的北京,空气质量由预测中的轻微污染转为二级良。根据报告,限行期间北京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未限行相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平均下降15%至20%。

    点评:在影响一项改善措施实施的诸多原因中,看不到改善的变化,是让人们放弃转变的重要原因。长时间的微小改善,不如短时间的剧烈变革容易让人看到效果,让人们找到信心。单双号限行,让切身感受到空气质量有明显提升的人们更加具体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环境带来了强烈影响。

榜样法:政府带头封车

    北京市2008年6月20日公布了奥运期间交通保障措施,原计划7月1日至19日第

[yao_page]一阶段时,北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驶30%的机动车。为了更好地完成保障工作,在京中央机关带头提前做到封存50%的机动车后,北京市也随即将第一阶段保障措施提前到23日实施,同时,停驶的比例也由30%提高到50%。而从7月20日开始到9月20日再封存20%的机动车,使北京市封存公车的比例达到70%。

    点评:管理首先是对自己的管理,通过“身教”增加说服力。政府把自己管好了,才能取得领导的资格。当大众放纵和松懈时,而政府是最好的成员,大家就会信任它。政府带头做表率,在第一时间进行封存,并且将公车的封存率调到70%,远高于单双号限行50%的比例。政府自身行为“无可挑剔”,大众自然也就“上行下效”了。

    民意法:调查主流民意

    对于民众对单双号限行的态度,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于2007年至2008年进行了专项调查,“好运北京”赛事期间,调查显示得到了88.9%的支持率,2008年6月20号的调查显示,94.8%的人支持北京确定单双号限行措施。在调查单双号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时,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一项答案;排在第二位的“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

    点评: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李普曼提出,由于现代人“与客观信息隔绝”,是通过媒体来了解世界,于是媒体通过对新闻的裁剪,创造了一个“拟态环境”,媒体和民意调查都是制造“拟态”环境的工具,当民意调查在媒体上公开后,“主流民意”会对“非主流民意”产生压力,由于人们的社会属性,持“非主流民意”的人因害怕被孤立,会转移到“主流民意”中,正是媒体、北京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多项调查和数据发布,推动了支持单双号限行的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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