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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城市公共交通执行法规

发布时间:2011-03-08作者:王玲    

    “城市交通拥挤问题的关键原因并不在于价格,其本质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需总量及结构性矛盾。”全国政协委员、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罗霞在递交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一份提案中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执行法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伴随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高度集中并持续增长,城市交通越发成为居民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公共交通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包括一直困扰百姓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较为敏感的公共交通价格问题等。”罗霞委员说,这几年,包括重庆、天津、广州、深圳、郑州、武汉、太原、福州、合肥、兰州、厦门、珠海、南充等城市陆续开展了公共交通价格的改革。

      由于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在公共交通价格调整的程序、方式、范围、内容等方面,不同的城市往往采取了不同的举措。公众和媒体对多数城市公共交通调价行为都给予了热议,但给予很高好评的却寥寥无几,更多是质疑和批评,包括价格调整程序的合法性、涨价幅度的合理性、补贴资金的使用、服务质量的保障等。

   “其实,城市交通拥挤问题的关键原因并不在于价格,其本质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需总量及结构性矛盾,主要体现在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城市用地和住宅建设等城市要素配置的不合理或非均衡化。城市居民交通出行总量和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城市规划、人口结构等有关。”罗霞委员说,在这些条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城市居民出行总量具有一定的刚性。除价格因素外,人口分布、收入水平、公共交通可替代性以及公共交通的快捷性、方便性、可靠性等也影响公共交通需求量的变化。

     现阶段我国多数城市公共交通是居民的主要交通手段,公共交通可替代程度低。在一定价格范围内,公共交通总体价格弹性较小,调价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影响不是非常明显和持久。但对部分线路、部分区域、部分车型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特别是某些极端措施,如零价格,就意味着需求变为无限大,会严重增加公共交通的压力;相反,如果价格偏高,也会压制公共交通出行的合理需求,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

      针对近几年我国许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引发的一些问题,罗霞委员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执行法规。明确有关的价格产生和调整制度、补贴制度等内容,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

     同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谨慎并合理运用价格手段。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作为城市一个公共的基础产品,具有公益性,在制定事关民生的公共交通价格时,应真正地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让财政支出真正惠及百姓。

     “价格调整对交通出行需求改变不大,而其联动作用明显。”罗霞委员说,一方面公共交通的涨价会为百姓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大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盲目的降价会短期影响交通结构,影响交通系统的良性运行能力,广州亚运会地铁免费引起地铁瘫痪是一个明显的实证。即使真有必要调整公共交通价格,一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充分履行调研、分析、听证和公示等程序。

   此外,应切实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战略。百姓对城市公共交通集中的问题更多反映在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公共交通运营准点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等方面。除了车辆、道路等硬件条件,应从政策、资金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积极扶持公共交通的发展,大力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做到高效、方便、快捷、准时、舒适、安全。

   “最后,应重视城市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科学性。”罗霞委员指出,应合理发展并逐步完善大运量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积极进行公民交通道德宣传,提高交通信息化及智能化水平,大力推广北京等城市公共交通改革成功经验,为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服务人民大众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