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
星期一
发布时间:2011-04-30作者:不详
28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市交警指挥中心举行,就该规定中关于报废年限、最高时速、车身重量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听取了20位到场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限速15km/h 争议最大
昆明市公汽集团公司一公司专门负责公交车交通事故处理的陈素明向参会人员介绍到,昆明公交车交通事故有50%—60%都是直接和间接的电动自行车有关,大多是因为电动自行车速度太快,制度不及时、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随意的闯红灯等。
关于电动自行车限速的问题,来自盘龙小学的母灿全谈了自己的看法,15km/h的速度对于一辆电动自行车来说,速度过于低,今天早上我就试着以15km/h的速度骑到开会的地点,先不说一路上很多普通自行车都超了我,最大的问题是因为电动自行车身重,15km/h的速度很难将车开稳,建议将速度提升到30km/h以内。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商会的会长周云江也在听证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众所周知两个轮子的交通工具速度越慢越难骑,也越不安全,当然速度过快了也不安全,我建议应该控制在30km/h最好。按照15km/h来计算,老百姓从昆明到呈贡新城办事,单边就需要3个小时,从昆明东边到西边,单边也需要2个半小时,这种速度谈何方便老百姓出行。
在昆明做电动车销售的张勇说到,我敢保证现在市面上没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可以跑超过40km/h ,所以我觉得15km/h的速度合法不合理,速度慢并不能代表会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电动车实名登记应规范化
昆明市市民刘国忠认为,现在将脚踏行动功能作为电动自行车定义的必要条件主要是依据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现在的电动自行车已经相对成熟,不应该再按照以前的老定义来定义现在的电动自行车。
昆明市旭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毅在实名登记上提出了疑问,昆明市的登记应该规范化,登记用什么样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所在地?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废旧电池回收成一大难题
提到电动自行车的报废问题,来自云南省急救中心的陈铁水有着不同的意见,5年报废的依据是什么?报废时间是怎么鉴定的?现在很多对电动自行车保养好的人来说,5年的电动自行车和新车没有太大的区别,这样的强制报废不是造成了2次浪费吗?废旧电池回收应该有相关的单位来统一的负责,否则不仅会扰乱市场,而且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昆明市市民张琼芳说,5年的报废制度不是不好,而且太生硬化,应该成立相关的鉴定机构,给予5年以上年限的电动自行车做质量安全鉴定,质量安全好的应该再给予继续使用。废旧电池的回收,应该由销售商来承担。
驾乘人员交通法规知识薄弱
关于驾乘人员交通意识淡漠的问题昆明市人大代表冷静首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目前昆明市在酒驾电动自行车监管方面还是一个空白,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而且现在电动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小于14岁的适龄儿童,但是我建议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儿童安全座椅,以此来增加适龄儿童的安全系数。
昆明市政协委员陈增会表示说,现在大部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任何的交通法规和相关交通安全意识,这些都是造成交通事故主要原因。
昆明市旭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毅给了忠恳的建议,应该统计下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的地段,在这些路段给予交通警示。
交规宣传力度不够、骑行人素质的偏低
才是电动自行车频发交通事故的源头
会后,记者采访了前来旁听的陈先生,据陈先生介绍说,他住在西昌路,工作在新螺丝湾,中间路程有19公里,每天都依靠电动自行车上下班,按照正常的行驶速度,45分钟就可以从西昌路到新螺丝湾,要是坐公交车,他需要转3辆车,最快不堵车也需要1个半小时,如果限速了,那骑车最快也要2个小时了。陈先生还说,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多半是因为骑行人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太差,和速度太多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大对罚款的力度,强制的来管制电动自行车违规问题。(记者王玮 实习记者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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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主要几项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实施电动自行车定期报废制度、废旧蓄电池回收制、确定《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限制外辖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范围、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制度。
《管理规定》制定背景
(一)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存在问题
目前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到100余万辆,其中按规定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50余万辆。2009年,昆明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6227起,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0211起,占总数的22%;2010年,交通事故共发生56386起,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有13942起,占总数的25%,电动自行车的事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失效
2008年初,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要求,作为主要登记依据的《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20日被废止,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监管无法可依。
(三)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滞后
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为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必要在现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管理实际,适当增加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否定项”,作为适合我市电动自行车评判管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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