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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出台新交通安全条例 当义工5小时免3分处罚

发布时间:2011-05-03作者:李凌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已近6年,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地铁施工及道路改扩建工程的实施,城市功能及道路的不断拓展,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记者近日从交管部门获悉:2011年,《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已列入2011年市人大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昆明市公安局在充分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初稿)。

    修订初稿中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方面增加了: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不得擅自改装发动机增加其功率。报废期满前12个月的客车和乘用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道路通行条件方面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在道路通行规定中,则新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任何人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规定中新加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法律责任方面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行累进加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制作和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法处理。

    另外, 执勤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5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履行处理义务或未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直至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履行处理义务或未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年度审验、各项登记业务; 工程车辆及渣土运输车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带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初稿中对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作了新的规定,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接受处罚。行为人自愿在现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1至3小时后,免予罚款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义务协管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按每5小时减少其累积记分3分处理;参加义务协管工作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义务协管工作时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