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26作者:不详
委员们从不同角度对《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送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定》里要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责任应由制造商承担,如果制造商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规定》岂不是鞭长莫及。”刘凌委员认为,废旧电池回收制度的操作性不强。委员们建议,明确废旧电池回收的具体机构,让制度能够“落地”并执行。
“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的很多不安全因素是由超速造成的。目前的《规定》里取消了限速,我认为不妥。”齐虹丽委员提出,可以根据国家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进行设置限速标准。
委员们还对电动自行车报废年限提出看法。“6年的报废期限根据是什么?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服大家。”张晓东委员说,一辆电动自行车如果维护得很好,6年之后可能只出现电池老化情况,如果整车报废,不符合环保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报废制度可以参考机动车检测方式。
版权所有: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0号摩尔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198385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备案号:滇B2-20090009-5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