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交通新闻

昆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听证 三超行李也要买票

发布时间:2011-12-06作者:冯蔚    

12月5日下午,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就《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召开了听证会。现场的18名听证代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听证代表中,既有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也有来自律师事务所、公交相关企业代表和普通市民。代表们对《意见稿》均表示了赞同,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共有11条内容,引人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新规焦点

    儿童免票线1.1米变1.2米 学龄前儿童不能单独乘车

    目前,我国并无儿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身高标准的统一规定,全国各省、市关于儿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身高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原《规则》中“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所携带的儿童超过规定高度的,应按成人价格投币;所携带儿童超过规定人数时,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投币,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减半投币”的规定予以废止,将儿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身高标准上调为1.2米(不含),并规定,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付费乘车。

    此外,从保障儿童安全角度出发,《意见稿》新增了学龄前儿童不能单独乘车,乘车时应当有人陪护的规定。同时规定不能单独乘车的,还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如果无人陪护,公交车驾驶员可以拒绝其登车。

    乘客携带超标物品 或不准上车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件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占地面积在0.2平方米(含0.2)以下、长度(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如携带单件物品超重、超面积或超长(高)的,应加付一个人的车费;携带物品超过免费数量规定的,每超过一件,加付一人车费。如携带物品同时超重、超面积、超长(高)的,不准携带上车。

    乘客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民责

    《意见稿》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易污染等有碍乘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乘车。

    对于违反乘车秩序经驾驶员劝阻无效,或在车上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妨碍车辆正常运营、危及行车安全等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站台设施、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稿》还规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故障、事故停驶或发生其他突发性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听从驾驶员的指挥。

    ■代表建议

    “精神病患者”应改成“行为不能自理者”

    来自昆明市卫生局的听证代表张洁对于规则中的第八条“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人陪护。”提出建议,她觉得规则中关于的精神病患者的规定有点不尊重精神病患者,而应具体表述改为“行为不能自理者”。张洁还在此规则中做了一定补充,认为在经医疗机构确定的传染者在治疗前,应确保不应乘坐无人售票车。

    1.2到1.3米之间的乘客是否可以半价

    听证代表昆明市出租汽车协会会长刘刈对于规则第七条“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付车费”提出了疑问,他认为,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1.2以下是否免费以及1.2到1.3米之间的乘客是否可以半价。他也对此作出补充,建议规定一名成年人携带一名1.3以下的乘客时,这名小乘客可以免票。

    “高龄老人应在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听证代表、昆明市社科院行政研究所副所长李志杰认为,上下车时乘客应照看好自己的物品;老人在持爱心卡乘车时,应尽量避免上下班高峰期;情侣乘客不得在车内有过分亲密行为。对于规则中的第八条“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人陪护。”认为还应加一条,“高龄老人、残疾人应在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乘客担责的条件是有“不正当行为”

    来自昆明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听证代表李峻认为,《规则》中应加一条“乘客有权对其他乘客的违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规则中第十条“因乘客的原因造成站台设施、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认为应加一句“因乘客的不正当行为”,最后应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对《意见稿》进行修改,会尽快将《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正式出台制定。(记者冯蔚 实习生陈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