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22作者:朱周
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运营与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是否分离,临时发车点该如何设置,从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解答这些疑问。昨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就该条例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决策发言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戴勇,对《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过程和主要问题作了说明。随后,23名代表结合自己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情况,经过充分调研,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途甩客最高罚200元
条例列明, 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或者到站不停;未按规定标明公共汽车客运类型、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因故不能运营时,未按规定安排乘客免费换乘通线路同方向运营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为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接投诉3日内须答复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者处理。
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者处理。
应配置救生锤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运营中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营车辆,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共汽车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代表建议
追究法律责任应再细化
听证代表汪天祥第一个发言,他认为《条例》在规划建设、运营许可、运营服务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还应该更加明确追究违反条例责任对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刘瑞华认为,线网、场站、旅游大巴等都应纳入管理范畴。
环保部门应加入审批
来自市环保局的听证代表吴波表示,对于条例中对车辆的管理应该加入环保部门的检测审批,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客运性质的机动车登记。交警系统代表殷灏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大型公交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便乘客在各种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对于条例中的投保条款,他建议应该明确客运经营者应该投保的险种。(昆明日报 记者朱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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