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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04-12作者:孙娅    

    昨日(4月11日),昆明市运管局为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召开宣贯大会。本办法将配件质量追溯制度被列入法律进行规范。

    该办法从经营许可、维修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范了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维修经营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入库、出库管理制度。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特别提出,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广快修连锁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

    本办法自2013年5月l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记者孙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