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22作者:张锦
2008年10月1日,《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而导致污染加剧,再加之面对“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提出的新要求,导致当时制定的一些工作指标、条例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急需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为此,今年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工作,并将其纳入2013年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计划。
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中心主任刘云浩介绍,对于环保等职能部门来说,《条例(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重新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从而能使各项工作更有效落到实处。而对于市民来说,《条例(修订草案)》最大的关注亮点则应该是新增了对违规行驶车辆的处罚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公安、环保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方案。
《条例(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将对高污染车辆的限行,以及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才能对违规行驶的高污染车辆实施处罚。同时,对环保监督抽检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由过去的仅监督抽检无标车,改为抽检在用机动车,强化对在路上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辆的监督管理。
立法领导小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统一共识,不要把目光纠结在谁主谁辅、谁牵头谁配合等不利于开展工作的问题上。要本着责无旁贷的理念协同制定出具可操作性、适用性、合理性的修订条例。并且除技术参数及行业用语外,要尽量把通俗易懂的民生语言运用到新修订的条例中,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听得懂,从而能良好地参与到新修订条例的执行环节中,实现对冒黑烟车的及时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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