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7作者:马雪荣
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参加专题协商。
我市于2008年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的实施对防治机动车排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目前,已突破180万辆,主城空气中PM2.5有25%源于机动车污染,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和PM排放量较2008年增加69%和74%。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而全市拥有的14万辆“黄标车”,其污染程度更大。
新修订《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拟对黄标车进行限行,以达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的目标。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了对“黄标车”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使用的条款,授予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限行执法权限,“黄标车”驶入限制区域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与会的政协委员一致赞同,认为“黄标车”对环境污染极大,应逐步予以淘汰。
政协顾问刘瑞华建议,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应该在条例中明确,黄标车如果经过维修、调整或者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车辆排放的污染物仍然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依法强制报废。
张建伟对此次条例的修订工作表示肯定,他说,昆明市应该是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窗口,在治理大气污染理应走在前面。此次修订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条例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加强对“黄标车”危害性的宣传,条例出台后,应保证驾驶员人手一册。对“黄标车”治理,他建议,要治标和治本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杜绝新增黄标车,一方面要用科技的手段和政策引导,在一定年限内淘汰“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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