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01-24作者:陈熹
1月23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办法》共7章51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大城市应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办法》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运营准入、服务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应依法享受免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办法》指出,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