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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醉驾入刑"实施5年 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整治800余次

发布时间:2016-05-04作者:张章    

  “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公安部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较法律实施前大幅下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渐成共识。为从严、从快侦办醉驾案件,自2011年起,昆明市交警支队就逐步在25个交警大队推行了“法制中队”警务模式,专门负责办理醉驾等刑事案件。

  酒后驾驶机动车历来是公安交警部门严查重处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打击醉驾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承担着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职责,检察院承担着批准逮捕、案件审查、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的职责,而人民法院承担着对醉酒案件的最终裁判权。自2011年初起,昆明市交警支队就已先期在城区几个大队试点推行了“法制中队”警务模式。“法制中队”成员由各大队的办案能手组成,专门负责办理醉驾刑事案件及其他交通违法案件,并担负执法监督和培训职责。

  “醉驾”入刑实施后,昆明交警结合辖区实际,健全完善了《酒后、醉酒驾驶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全市各交警部门将酒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整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坚持“严打、严防、严控、严查、严管”的管理措施,从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两个方面入手,以“白天管控与夜间突击相结合、重点时段与重点区域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就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以及节假日、周末等高发时期,每周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整治行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强化对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以及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的管控。

  从2011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至2016年4月30日,全市共组织开展酒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800余次。(昆明日报 记者张章)

  案例

  案例1:2015年3月11日03时49分,陈某某(男)醉酒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0mg/100mL)驾驶云AT474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载李某某、李某及陈某某三人,沿昆明市福保路以约90公里时速驶至曹家桥公交站台路段时,所驾车车头左前部与公交站台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轻伤、陈某某受轻微伤,机动车及公交站台内广告牌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是陈某某醉驾超速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例2:2014年05月10日19时40分,杨某某(男)醉酒后(其血样中 检出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驾驶云A2××Y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五华区陡坡村委会道路由北向南行至陡坡小学路段时,所驾车辆越过中心线以不低于9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行人自某某(男)身体碰撞后,车辆驶往道路西侧,又与路灯杆及墙体碰撞,造成自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杨某某酒驾,在未设限速标志或标线且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超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例3:2014年11月09日01时07分许,赵某某(男)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样中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20.54mg/100mL)驾驶云AC2×××号“爱腾”牌小型越野客车,载乘雷某某沿昆明珥季路南至北向主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驶至香水湾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郭某某驾驶的云A53×××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尾部相碰撞后,赵某某所驾车翻滚至道路右侧,又与主辅道间隔离绿篱相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某、郭某某均受轻微伤,两辆机动车及隔离绿篱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是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