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3作者:不详
根据市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5]57号)》,结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昆明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就有关规划审批事项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公共停车设施分类
昆明市公共停车设施指除项目配建、合建(该类设施与项目同步审批)之外,向社会开放且独立占地的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其中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突出简易、实用、投资小、易拆除的特点,避免实施大量土建工程。
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室内有车(坡)道,有驾驶员进出车库。分为永久性A类,停车楼库;永久性B类,地下车库。
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全自动机动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过渡性A类,简易提升式,即停车设备的上下车位为一个单元,下层车位可直接存取车辆,存取上层车位时,需将下层车位开出;过渡性B类,即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等,鼓励使用智能化较高的市场成熟合格产品。
二、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原则
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原则上应符合《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体现小而分散、区域均衡的布局原则, 300米服务半径内不宜重复建设;单个停车设施规模宜控制在300-500个泊位范围内,片区停车供需差较大的区域可适当扩大,但不宜超过1000个泊位。公共停车设施选址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的分类要求。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
1、永久性A类公共停车设施选址,用地性质应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建设方案能满足国家规范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2、永久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可以利用控规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的地下空间,且建设方案能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3、已建成的广场、绿地、道路原则上不得使用地下空间,确实需要使用的,须取得园林部门、土地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
(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1、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选择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闲置地块、近期内无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地块。
2、产权明晰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小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利用空闲用地建设的,可以选择建设永久性或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3、选址地块较为局促的,应建设过渡性A类公共停车设施;场地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应建设过渡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
4、以下情况不得进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选址:
(1)地块侵占控规蓝线、紫线、红线、绿线或侵占公共设施、教育设施、市政设施用地的;
(2)地块位于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辖区政府已有近期改造计划的用地,确实需要使用的,须取得辖区政府意见;
(3)地块占用现状建筑的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交通疏散空间(广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
(4)地块狭小,建设方案不能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5)地块紧临4000平米以上的开敞式公园、绿地的;
(6)地块出入口不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地块出入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低于80米的;开口位置在次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低于50米的;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起坡点低于80米的;
(7)其它经分析论证不宜选址的情形。
三、公共停车设施的配套功能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
1、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配套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计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永久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配套用房不得设置于地上。
2、新/改/扩建的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其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
(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1、考虑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特点,其配套的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5%。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按停车自然层面积的1/2计算,其中电梯井应并入自然层计算,配套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层高不应大于3.6米。申报方案的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增加表达停车面积指标和停车自然层指标。
2、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强制要求设置充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要求
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条款规定,其中防火间距除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相关条款规定外,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规定。
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还应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
1、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用地下的地下停车库顶板覆土深度应大于2米;城市道路用地下的地下停车库顶板标高设置应满足城市管网铺设。
(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1、临道路和河道建设,退距难以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的,退道路红线原则上可平齐周边现状建筑,且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退35条入滇河道距离以滇管部门意见为准。
2、退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
3、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周边间距应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要求;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总高度不应高于周边相邻建筑。
4、退让周边地界和现状建筑距离不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在不对相邻建筑造成日照、消防影响的前提下,应提供相邻权益人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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