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8作者:吴劲松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吴劲松)近日,昆明市规划局针对市政协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立体停车场的建议》进行回复,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主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该局积极支持在具备建设条件的老旧小区及其他用地内改建立体停车库,对于上报的立体停车库建设项目高度重视并加快审批流程,积极推进立体停车库项目建设。并推进过渡性停车场的审批工作,鼓励产权明晰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小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库,可以依据地块情况选择建设永久性或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据介绍,近几年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私家车数量急剧上升,导致主城区已建成老旧小区存在停车难问题。我市已深刻认识到停车难带来的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的问题,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规划局也逐年开展相关工作,力争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相关情况如下:
一 、深入推进“城市交通缓堵保通”工作,贯彻落实《昆明市系统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积极推进主城区立体车库建设。
2013年,市规划局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1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主城区三环内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开展了立体停车库规划选址工作。对主城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零散边角用地整合、城市公共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平面停车改立体停车等多种方式挖掘停车设施土地资源。重点针对老旧居住小区、商业开发成熟地区和有条件进行平地停车场改建立体停车库的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并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目前已有一批业主单位向市规划局申报停车库规划方案,市规划局积极支持在具备建设条件的老旧小区及其他用地内改建立体停车库,对于上报的立体停车库建设项目高度重视并加快审批流程,积极推进立体停车库项目建设。
二、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推进立体停车场建设。
(一)2015年前的相关支持政策
由于停车场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扶持,目前立体停车场建设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2008年以后,考虑到机动车的高速发展,项目审批中根据项目的功能都配置了相应的停车位,停车位的建设在项目验收时也作为重要的验收内容进行控制,确保了停车位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014年,市规划局明确了过渡性临时立体停车库规划审查原则。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规划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发规划意见,建立了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2015年,积极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市规划局统筹规划、规范建设,鼓励内部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二)2015年至今市规划局正在研究及推进的相关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主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推进过渡性停车场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局2015-2017年重点开展了两项工作:配合市交运局编制《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开展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的审批、研究工作,制定《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
1、《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2015年底,市规划局配合市交运局组织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开展了停车专项调查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4-5轮意见反馈和修改完善,2016年底最终形成成果《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具体要求中心区非居住配建泊位要求全日对外开放,作为公共泊位的重要补充形式。鼓励单位及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挖潜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立体化改造。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时,配套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补充片区公共泊位供给。既有停车场自主机械化改造:部分现有地下停车场具备立体化机械式改造条件,根据片区停车供给情况,进行立体化改造。
通过公共停车场专规编制及引领,将促进我市公共停车“以静制动、以静促动”的动静交通协调发展模式;规范路内停车、补充建设公共停车场、预留合理的停车设施用地空间、推进停车智能化。专规从建设、运营、管理等多方提供政策保障,建管并重,综合施策,切实结合昆明市停车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是对57号文中的规划工作进行细化,主要是对新建的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能按照“地上15-20年的经营期限,地下满足25-30年经营期限”原则的具体落实。主要对公共停车设施的分类、选址、配套功能及审批要求等做了详细的解释及规定。该暂行规定已在市规划局本户网站上向公众公布,并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将在下阶段规范和指导我市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工作。
三、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其中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指室内有坡道及驾驶员进出的地上停车楼库及地下车库;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主则为全自动机动车库,突出简易、实用、投资小、易拆除的特点,避免实施大量土建工程。
(三)在公共停车设施的选址原则上,要求须符合《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体现小而分散、区域均衡的布局原则,300米服务半径内不宜重复建设;单个停车设施规模宜控制在300-500个泊位范围内,片区停车供需差较大的区域可适当扩大,但不宜超过1000个泊位。
其中,永久公共地下停车设施选址,可以利用控规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已建成的广场、绿地、道路不得使用地下空间,确实需要使用的,须取得园林部门、土地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选址条件则适当放宽,选择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闲置地块、近期内无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地块。鼓励产权明晰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小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库,可以依据地块情况选择建设永久性或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同时,列出了不得进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选址的情形,包括地块侵占控规蓝线、紫线、红线、绿线或侵占公共设施、教育设施、市政设施用地的,地块位于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辖区政府已有近期改造计划的,地块占用现状建筑的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交通疏散空间(广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块狭小导致建设方案不能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地块紧临4000平米以上的开敞式公园、绿地的等,以及其它经分析论证不宜选址的情形。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功能方面,为提升社会投资者对建设立体停车场的积极性,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及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均可配套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考虑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特点,其配套的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5%。
(五)在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要求方面,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都需要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
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进行审查;在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用地下修建地下停车库的,顶板覆土深度应大于2米;城市道路用地下修建地下停车库的,顶板标高设置应满足城市管网铺设。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在退距、日照、消防、出入口设置、外立面及审查要件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在部门联动方面,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选点,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需取得市交运局意见;对于不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的公共停车设施选点,按“一址一议、联合审批”的原则进行,由市交运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各区政府、国土、规划、住建、园林、城改办、环保等部门参加研究确定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能否选点问题,出具选点会签意见后,报昆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通过以上措施及细则,积极稳步推进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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