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8作者:不详
(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议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对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专(兼)职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规划由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昆明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第十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在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指导建筑设计、协调城市景观,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十九条 临水、临山以及生态隔离带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合理控制密度和空间形态,预留城市景观及通风视廊,保证城市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天际线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
版权所有: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0号摩尔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198385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备案号:滇B2-20090009-5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