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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作者: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规〔2018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813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网约车行业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许可。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