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
星期四
发布时间:2019-06-11作者:不详
6月6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处发布昆明市公安局草拟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6日—7月31日。
根据“规定”,核定载客数13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核定载质量1吨(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
呈贡区石龙路(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车、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全天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
载货汽车、外廓尺寸高度2.5米(含)以上其他机动车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上层及相连匝道行驶。
畜力车、人力板车不得在三环路(含)以内城市道路及高等级公路行驶;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绕城高速(含)以内道路行驶。
2007年9月1日前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非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5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通行。
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条件或者遗失的,入城准行证作废,不再补办和续办。
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生活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其他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公告称,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9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处,联系电话:0871—63055780,传真:0871—63055769,邮箱:qwc125@qq.com 。
版权所有: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0号摩尔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198385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备案号:滇B2-20090009-5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212号